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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孟颖颖: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 增强社会抗风险能力
发布时间:2023/12/19 08:26:49来源: 浏览次数:

  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是坚定走好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之路的现实需要,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增强社会抗风险能力的必由之路。2022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确立了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健康发展的工作原则。
  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社会应急力量已成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力量的有力补充。
  社会应急力量可以分为常备性社会应急力量和临时性社会应急力量。前者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救援技能、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非政府性应急救援队伍,如蓝天救援队、公羊救援队等;后者则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临时、自发形成且数量庞大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不可忽视的是,当前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尤其是人身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仍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不利于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新格局的形成。

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现状及问题

  现行社会应急力量的人身安全保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模式。现行《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模式。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根据这一规定,具有劳动关系的社会应急力量在从事应急救援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模式。如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和社会应急力量责任保险等。前者是由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开发的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保统赔,保险责任覆盖防灾减灾、培训演练、应急救援和竞赛活动,伤亡赔付保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后者包括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携手保险机构定制的社会应急力量专项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人身风险,伤亡赔付保额最高可达50万元。
  整体而言,现行社会应急力量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其从事应急救援活动所面临的意外风险,但仍然存在诸多现实棘手问题亟待解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不科学、救援能力参差不齐,损伤风险较高。首先,社会应急力量具有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救援能力参差不齐且跨区域性较强的特点,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缺乏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有效组织和管理预案,导致有些情况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低效、无序,甚至可能面临较高的损伤风险。其次,应急救援通常涉及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多个方面,救援人员需要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救援技能。
  社会应急力量相关保险的投保责任主体不明晰,责任落实不到位。社会应急力量相关保险的投保责任由谁来承担,是关系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现行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都规定了慈善组织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关于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险保障并无具体规定。从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主要有政府投保和社会应急力量本身投保两种方式。此外,社会应急力量本身的投保积极性也比较低,具体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应急力量属于非营利组织,购买保险会加重其经费负担,受运营经费限制,社会应急力量投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现有的法律规制并未对社会应急力量落实投保责任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其投保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激励与约束。
  常备性社会应急力量保障不足,临时性社会应急力量保障缺位。就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而言,是以队伍为单位进行投保的团体保险,其投保主体是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中注册备案的救援队伍。截至2023年4月,有超过400支队伍累计2.2万余人次投保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而我国社会应急力量共有2300余支、骨干救援队员4.9万余人。可见,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的参保率仍然较低,覆盖面仍然有限。从社会应急力量责任保险来看,仅有少数地区尝试探索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个体责任转变为政府的整体性责任,以政府出资购买保险的方式为其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总体来看,常备性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身安全保障仍然不足。现行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模式的覆盖对象基本为专业性、常备性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而临时性社会应急力量大多不能享受现有保险制度的保障,保险保障缺位问题亟须得到社会关注并寻求解决之道。

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健康发展

  《“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提出,到2035年,建立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全面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新格局。
  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健康发展,加强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是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的重要路径,也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新格局的必然选择。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和保障。鼓励以属地为主建立常备性社会应急力量资源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应急救援培训和资质认定,提升其专业救援技能,从源头上降低社会应急力量的损伤风险。同时在应急演练中纳入社会应急力量,强化政府与社会应急力量之间的协同响应。优化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流程,基于能力水平、人员和装备配置等因素的评估对社会应急力量进行分类分级,合理安排疏散群众、后勤保障等基础性救援任务,形成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社会应急力量为辅的应急协同机制。
  加大法律规制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应急救援服务的紧急性、临时性、不确定性以及较大危险性等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性志愿服务,因此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制不能只依靠《志愿服务条例》和慈善法,应考虑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对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予以明晰,并以法律规制夯实保障责任。
  立足多措并举,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应急力量人身安全保障体系。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扩大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等多种方式为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强化社会应急力量履行投保手续的制度约束,对于积极履行投保手续的社会应急力量,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经费支持和相应补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社会应急力量专项社会捐赠渠道,辅之以政府补贴,为参与本区域应急救援的常备性和临时性社会应急力量统一提供专属保险。简化社会应急力量的工伤认定程序,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作用,形成以商业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为辅、政府社会救助兜底的多层次人身安全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应急力量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弘扬应急志愿精神。一方面,对在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过程中表现优异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表彰和奖励,通过授予奖章、荣誉称号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激发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在应急救援中不幸牺牲的,可考虑给予因公牺牲或烈士待遇,保障其家庭成员如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子女入学优先录取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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