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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我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09 11:45:41来源: 浏览次数:

1、研究生课程课表的排定应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原则,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进行。

2、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排课。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1)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2) 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3) 专业课的教师要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3、每个教师每天的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学时。

4、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数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

5、课表排定后,学生完成课程注册,确定的课表将不再做调整。

6、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学院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若代课有困难必须停课,应由教师提出调课或补课办法,由学院审核备案,公共课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7、任课教师应自觉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短期离校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批准迟到、提前下课和擅自离岗,将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8、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单(含作业或试卷)交到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确认备案。

9、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需事先经学院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交,成绩单逾期不交者,本次考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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